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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朱奇与刘昌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奇,刘昌先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朱奇。委托代理人许宗琦,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奇诉被告刘昌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诉讼保全费XX元,共计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吉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