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重庆江北爱知日语培训学校与重庆江北新世界樱花日语培训学校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北爱知日语培训学校,重庆江北新世界樱花日语培训学校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13号原告:重庆江北爱知日语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未来国际37楼。法定代表人:朱兰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佳林,重庆众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江北新世界樱花日语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同聚远景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张文明,集团副总裁。委托代理人:蒋亮,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北爱知日语培训学校诉被告重庆江北新世界樱花日语培训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北爱知日语培训学校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北爱知日语培训学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北爱知日语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重庆江北爱知日语培训学校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