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刑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国成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执字第785号罪犯黄国成,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文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96895.06元。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厦刑执字第9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厦门监狱指派干警余华明出庭支持减刑建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驻厦门监狱检察室指派检察人员林晓葳、孙天赞到庭履行职责,罪犯黄国成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黄国成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万元仅履行29000元(本次减刑仅履行8000元),而追缴赃款人民币696895.06元分文未缴交,其月均消费高达656.87元,属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的情形,厦门监狱对罪犯黄国成提请减刑不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696895.06元。但其案发至今仅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9000元,而赃款696895.06分文未履行,本次仅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从其考核期间的经济收支台账体现,其考核期间当月消费有的曾达到929.97元、970.22元、1347.67元不等,且月均消费高达656.87元,在长达22个月考核期内仅履行8000元,属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情形。现其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仅履行少量财产刑,本院不予认定其具有认罪服判的悔改表现,故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琦审判员黄翠青代理审判员郑阿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陈雅萍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