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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华龙慧诚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龙慧诚实业有限公司,慕慧钦,河南省郑州市华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462号原告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西大街226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郭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国卿,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龙慧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高沟村。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慕慧钦,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河南省郑州市华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高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慕慧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龙慧诚实业有限公司、慕慧钦、河南省郑州市华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