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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张执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2005-16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安,赵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张执字第1629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安,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边河乡边河村248号。被执行人赵立山,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田镇镇后赵村。本院在执行李学安诉赵立山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尚有8178.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张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