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燕诉广安市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陈燕,女,生于1975年12月25日。被告广安市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下东街。法定代表人柯希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燕诉被告广安市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自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安市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柯希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5日和2015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共投资人民币20万元,投资期间不承担资金风险,不参与被告的投资项目管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投资收益4000元,投资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还款未果,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原告陈燕与被告广安市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人民币10万元,投资期间不承担资金风险,不参与被告的投资项目管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投资收益2000元即月利率2﹪,投资期限为: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5日。2015年1月22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内容一致的《投资协议》向被告投资人民币10万元,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投资收益2000元即月利率2﹪,投资期限为:自2015年1月22日至2016年1月22日。《投资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以银行转帐和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投资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被告对2014年5月15日投资款10万元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15日,对2015年1月22日投资款10万元未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陈燕与被告广安市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和2015年1月22日两次向被告投资人民币共计20万元,该投资款名为项目投资款,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其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归还。由于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约定了借款月利率为2﹪,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安市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陈燕借款20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15年1月16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月22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广安市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劲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