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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志速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15)枣刑执字第1789号罪犯李志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台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7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志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志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犯原判罚金1500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李志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