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郎晶,珲春市吉星物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王晶晶,方光善,宋泽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615号原告:付强,男,1987年5月15日生,住珲春市新明4组。被告:王晶晶,男,31岁,珲春市林业公安局公务员。被告:方光善,男,38岁,住珲春市江南歌厅对面小区。被告:宋泽成,男,30岁,珲春市劳动局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强诉被告王晶晶、方光善、宋泽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成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