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执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郭训琪,王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243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东路15号。被执行人郭训琪,男,1963年4月14日生,住淄川区西河镇东岭村。被执行人王明霞,女,1965年3月11日生,住淄川区西河镇东岭村。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诉郭训琪、王明霞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326458.8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