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何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国丕,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8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驾驶粤K×××××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省道215线由北流市城区往广东省化州市宝圩镇方向行驶,被害人陈某乙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15线由宝圩镇往北流市城区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北流市清湾镇和界村即省道215线67KM+300M路段处,由于何某驾车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致使其所驾车辆碰撞到陈某乙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乙倒地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何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交通肇事地等待公安机关到来接受处理。经法医鉴定,陈某乙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胸部损伤而死亡。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何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廖某、陈某甲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分析意见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北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检验照片,粤K×××××号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粤K×××××号车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本案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处理,应视为主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刘小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黄芳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