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张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邹平镇西杨木器厂,李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张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邹平镇西杨木器厂住所地:张店经销处法定代表人:袁俊,厂长被执行人李宗福,男,住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办事处郎茂山小区34号楼四单元五楼502号。本院在执行邹平县邹平镇西杨木器厂诉李宗福购销装饰材料款纠纷一案中,尚有21261.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7)张大经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