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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少林与胡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林,胡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杨少林,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普宁市军埠镇,现住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被执行人胡国华,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申请执行人杨少林与被执行人胡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胡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杨少林借款2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和律师费1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胡国华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经查询房管、国土、金融、工商、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胡国华有址于仙城镇老五乡新湖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一块、中国银行汕头陈店支行中有小额存款、工商部门有个体户登记。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建设用地。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国华址于仙城镇老五乡新湖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一块,以等额清偿债务。因对该土地的处置尚需一定的时间,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