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芸芃诉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芸芃,李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341号原告刘芸芃,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李小玲,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芸芃诉被告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芸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刘芸芃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玉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