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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夏荣花与铜陵市开发区豪大大香鸡排店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145号原告:夏荣花,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铜陵市开发区豪大大香鸡排店,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荣花与被告铜陵市开发区豪大大香鸡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荣花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荣花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荣花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崔英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