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郑州天地人面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金粮面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803号原告王玉林,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金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天地人面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楚堂村。法定代表人楚敏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敬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粮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汜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马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林诉被告郑州天地人面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金粮面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王玉林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玉林负担。审判长 任丙申审判员 王慧芳审判员 季慧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