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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思贞与黄昌信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昌信,男,汉族,1968年6月14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朱洪兴,永城市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思贞,男,汉族,1944年5月2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一审被告:永城市苗桥镇曹楼村黄小庄东组。负责人:黄思英,该组组长。一审被告:永城市苗桥镇曹楼村黄小庄西组。负责人:黄思民,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黄昌信因与被申请人黄思贞,一审被告永城市苗桥镇曹楼村黄小庄东组、永城市苗桥镇曹楼村黄小庄西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黄昌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