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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樊小健与刘子博、天津福茂达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小健,刘子博,天津福茂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36号申请执行人樊小健,女,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孙宪,天津兆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子博,男。被执行人天津福茂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白永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樊小健与被执行人刘子博、天津福茂达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樊小健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6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