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磊与秦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秦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039号原告:陈磊,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秦彤,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三亚维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磊与被告秦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回起诉。本案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毛宏星审 判 员 王思跃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