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乔林开设赌场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赫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林,又名乔黎明,男,出生于1979年10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平山乡双塘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3月24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4月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初以来,被告人乔林与彭锡远、袁丹、朱超、蒋陶能、蒋仕春、张勇(此六人已判刑))先后在赫章县城关镇上街村、白果镇煤炭沟、达依乡海马姑等地以“筒子二八”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中彭锡远负责安排赌场地点,联系拖赌具,参与抽头、联系赌客并参与赌钱,袁丹参与抽头、联系赌客并参与赌钱,朱超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联系赌客并参与赌钱,蒋陶能、蒋仕春、张勇、乔林联系赌客并参与赌钱。每次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每天抽头获利的现金扣除日常开支外由彭锡远、袁丹、朱超、蒋陶能、蒋仕春、张勇、乔林均分,彭锡远、袁丹、朱超、蒋陶能、蒋仕春、张勇、乔林总共获取抽头渔利数万元。2014年5月22日晚22时许,彭锡远、袁丹、朱超、蒋陶能、蒋仕春、张勇、乔林在赫章县达依乡娱乐村龙井组雷维先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接到举报的赫章县公安局达依派出所联合赫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5人,收缴无主赌资共计人民币88,000元,有主赌资共计人民币38,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照片,出警经过,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人徐守旺、王星、徐守俊、徐义军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彭锡远、袁丹、朱超、蒋陶能、蒋仕春、张勇的供述,被告人乔林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林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林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乔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乔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被告人乔林的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皎审 判 员 徐 梅人民陪审员 陈正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