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池州市杏花楼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朱芳俊、陶爱菊、朱芳如、张田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池州市杏花楼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朱芳俊,陶爱菊,朱芳如,张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林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池州市杏花楼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朱芳俊,董事长。被执行人:朱芳俊,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陶爱菊,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朱芳如,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张田红,女,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池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池州市杏花楼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朱芳俊、陶爱菊、朱芳如、张田红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杏花楼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朱芳俊、陶爱菊、朱芳如、张田红银行存款人民币4067329.50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