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绪广与张艳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绪广,张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56-1号申请人王绪广。被申请人张艳玲。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张开民保字第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张艳玲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丰田轿车实施了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艳玲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丰田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郝 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