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开民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绪广与张艳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绪广,张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56-1号申请人王绪广。被申请人张艳玲。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张开民保字第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张艳玲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丰田轿车实施了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艳玲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丰田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郝 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