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他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西盟县森林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波艾某某罚款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盟佤族自治县,波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他字第9号申请人: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臣熙,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启运,西盟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被申请人:波艾某某,男,1964年11月30日生,傣族,云南省西盟县人。申请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波艾某某罚款39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8月19日以该案正处于诉讼期为由向本院��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该错误行为的存在是法律法规所允许,应当允许自行纠正。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刘春林审 判 员 饶 方人民陪审员 艾三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