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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执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XXX与孙成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执字第356-2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孙成法。被执行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禹王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孙金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城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客运中心西316省道路南。法定代表人孙成法,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2月28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禹城支行的账户人民币310000元,续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廉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