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随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满成、吴婵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广州随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满成,吴婵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252号原告: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区金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随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咏梅。被告:李满成(又系被告广州随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吴婵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随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满成、吴婵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易超前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谢小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逸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