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侯樱杰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20号罪犯侯樱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一月十日作出(2003)青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樱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民事赔偿2963元(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6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3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侯樱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樱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侯樱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侯樱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樱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