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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述尧与陈述肖、陈士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述尧,陈述肖,陈士毫,张献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20号原告陈述尧,农民。被告陈述肖,农民。被告陈士毫,农民。被告张献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述尧诉被告陈述肖、陈士毫、张献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述尧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述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