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3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永锋与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锋,陈平,南充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3978号原告李永锋。委托代理人罗庆文,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平。被告南充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翔宇,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杰,阆中市恒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绍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胥勇,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元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繁,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锋诉被告陈平、南充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李永峰承担。审判员 侯洪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严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