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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美久成林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久成林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一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美久成林,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青海省玉树县人,捕前���本市城关区。因涉嫌抢夺罪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2015年5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美久成林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措顿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美久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3日21时许,在本市一烟酒店内,被告人美久成林前去买烟的时候发现店内被害人陈某手上拿着一部苹果手机,之后被告人美久成林假装买纸,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左手拿着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抢走。经鉴定,被告人美久成林抢夺的一部土豪金色苹果6PLUS手机(16G)价值5100元。另查明,被告人美久成林抢夺的一部土豪金色苹果6PLUS手机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陈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美久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提取物证笔录、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照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美久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应负刑事责任。在量刑时考虑到:1、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抢手机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以及酌定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刑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美久成林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琼  达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尼玛卓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