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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兰州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甘肃天马佳凌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案协执执行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甘执保字第47-4号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告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拱星墩信用社与被告甘肃天马佳凌商贸有限公司、兰州瑞泽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锁方、杨翠、刘文华蒋建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冻结被告施锁方持甘肃天马佳凌商贸有限公司2550万元股份,持股比例为51%。二、冻结被告杨翠持有的甘肃天马佳凌商贸有限公司1200万元股份,持股比例为24%。三、冻结被告刘文华持有的甘肃天马佳凌商贸有限公司1250万元股份,持股比例为25%。四、冻结被告蒋建华持有的甘肃天马佳凌商贸有限公司1250万元股份,持股比例为25%。五、冻结期间不得对上述股份办理过户、买卖、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六、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附:(2015)甘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