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苑某与李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苑某。被告李某甲,农民。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2010年5月,原、被告举办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2年9月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李某乙,现随被告李某甲生活。2014年6月,原、被告分居。2015年8月14日,原告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李某乙抚养权进行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育女孩李某乙(2012年9月8日生)由被告李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李某甲自行承担,原告苑某可随时探视孩子。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苑某承担。其他无争执。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以上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闫子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