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邱清和与苏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清和,苏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邱清和,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苏建平,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1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邱清和偿还借款3252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30元、执行费48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4年2月28日前偿还申请人10万元及利息,剩余部分于2014年5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及利息,剩余的125200元及利息于2014年8月28日前偿还完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30元,执行费483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