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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丰利建筑模板商行与俞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丰利建筑模板商行,俞建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48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丰利建筑模板商行,住所地常熟市建筑材料市场二区15幢1507号。经营者郭英如。被告俞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丰利建筑模板商行诉被告俞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丰利建筑模板商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丰利建筑模板商行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丰利建筑模板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丰利建筑模板商行负担。审判员  高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邵雪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