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守更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守更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86号罪犯张守更,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作出(2013)峄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守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守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守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获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守更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犯。本院认为,罪犯张守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守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