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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县民一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胜蕾诉被告李挺、阜新市顺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蕾,李挺,阜新市顺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民一初字第947号原告李胜蕾。委托代理人程海林,系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挺。被告阜新市顺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涛,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赵春艳,系该校副校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地址阜新市中华路115号。负责人王义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维维,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李胜蕾诉被告李挺、阜新市顺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驾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胜蕾的委托代理人程海林、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维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挺、顺通驾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李胜蕾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阜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3)阜县民一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已经服判且已经履行。现原告李胜蕾因病情需要护理依赖,要求被告赔偿护理依赖费用174975.00元和鉴定费860.00元。被告李挺未答辩。被告顺通驾校未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参照上次判决护理费标准90.47元赔偿;同时按照事故责任及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结论我司同意按30%计算,部分护理依赖的费用每5年给付一次。鉴定费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李挺系顺通驾校的雇佣教练。2013年8月17日5时50分许,张蕴迪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教练李挺)沿S204线由东向西行驶阜蒙县伊吗图镇庄家店村路段掉头时,与同方向行驶原告李胜蕾未戴安全帽持注销状态驾驶证驾驶的“五羊”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李胜蕾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阜蒙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挺与原告李胜蕾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3)阜县民一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李胜蕾各项损失121340.00元。二、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李胜蕾损失178935.47元,上述两项合计300275.47元。三、被告顺通驾校赔偿原告李胜蕾鉴定费等损失890.00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且已经履行完毕。在本案诉讼中,由原告李胜蕾申请,经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阜新方正法医鉴定所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临鉴字第1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李胜蕾为部分护理依赖,原告另支付鉴定费600.00元,诊查费240.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保险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没有意见。被告李挺驾驶的被告顺通驾校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的120000.00元已经全部赔偿,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了178935.47元,现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还剩余121064.53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阜蒙县人民法院(2013)阜县民一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书、鉴定费收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张蕴迪及被告李挺驾驶机动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过错,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胜蕾未戴安全帽持注销状态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同等过错,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护理费系参照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标准即每天95.88元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原告的鉴定结论,部分护理依赖程度按30%计算每5年给付一次以及不承担鉴定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理赔额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挺的雇佣单位被告顺通驾校赔偿。综上原告李胜蕾的合理损失为护理依赖费174975.00元(34995.00元20年50%50%)、鉴定费600.00元、诊查费240.00元,以上合计175815.0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并在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胜蕾护理依赖费121064.5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被告阜新市顺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胜蕾剩余护理依赖费53910.47元。三、被告阜新市顺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原告李胜蕾鉴定费600.00元、诊查费240.00元,合计840.00的50%即420.00元。上述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100.00元,由被告阜新市顺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承担1550.00元;原告李胜蕾承担15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波审 判 员  徐丽萍人民陪审员  杨 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佳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