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晶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三河市燕郊飞虎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晶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飞虎玻璃钢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河北晶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沙河市温泉大街南侧企业办公中心。法定代表人彭广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雅琴,该公司员工。被告三河市燕郊飞虎玻璃钢化有限公司,地址三河市燕郊镇法定代表人毕志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北晶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燕郊飞虎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延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宗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