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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兆旭与邱红亮、姚广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642号申请执行人刘兆旭,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邱红亮,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姚广忠,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史清东,男,1959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兆旭与被执行人邱红亮、姚广忠、史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滨开民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邱红亮、姚广忠所有的滨海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价值50万元的股权,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滨开民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书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