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卫娟与倪水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娟,倪水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黄卫娟。被告倪水平。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卫娟与被告倪水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黄卫娟以已经与被告倪水平就案涉纠纷在庭外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水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水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娟撤回对被告倪水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原告黄卫娟未交纳,本院不再收取。代理审判员 赵 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廖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