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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6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务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2月18日被抓获羁押并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焯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驾驶粤S×××××本田小汽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赵振平)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致车辆严重受损。2014年2月5日上午,李某联系东莞市虎门镇华升本田4S店将该车从高速公路服务点拖回华升本田4S店。2014年2月14日20时许,李某找人将粤S×××××本田小汽车拖至虎门镇捷南路小捷滘高速桥底路段,并叫“王清昆”(另案处理)、赵振平(已判刑)打电话报案,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后赵振平来到虎门镇捷南路小捷滘高速桥底路段,打电话报警谎称该汽车为避让摩托车与桥墩发生碰撞,骗得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并通过华升本田4S店向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1号鸿基大厦一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理赔,保险定损数额为41222元。该保险公司在核实情况时,发现异常,于2014年4月23日报警。李某于2015年2月18日在河南省台前县侯庙镇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涉案一辆汽车照片,到案经过,报案申请,增值税发票,拖车费发票,出险车辆信息表及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粤S×××××汽车保险单据,太平洋保险索赔申请书和定损单据,赵振平编造假事故现场视频截图,汽车损毁照片,原籍材料,鸿发汽车租赁服务公司派车工作表,出口交易记录明细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电话通话清单,东莞市华升汽车有限公司维修车辆出入表及相关材料,出险车辆信息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审讯录像光盘一张,证人王某、余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陈锡均的证言,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报案人徐灏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同案人赵振平的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伪造保险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保险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目的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衬南人民陪审员  伦河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畅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5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