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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76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夏本荣,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朱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