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76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夏本荣,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朱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