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秀荣与张永福、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荣,张永福,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578号原告:杨秀荣,居民。被告:张永福,农民。被告: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建设路8号。法定代表人:孔凡铭。本院在审理杨秀荣诉张永福、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秀荣负担。审判员 王成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