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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陈亦冯侵害作品复制权与陈亦冯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陈亦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74号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美红。委托代理人:张郁清。被告:陈亦冯。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亦冯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献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 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