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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湖北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144号原告湖北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5号泰跃?金河33号楼(11)。法定代表人叶正明。委托代理人雷利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251号。法定代表人吕照清,局长。原告湖北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8月28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湖北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长鄂焕斌人民陪审员XX人民陪审员熊昌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曹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