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行执字第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阳谷县国土资源局与张文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国土资源局,张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行执字第590-1号申请人:阳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费利民,局长。被执行人:张文彬。地址:阳谷县寿张镇闫集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阳国土资罚字(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裁定书,决定向被执行人罚款20250元及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彬的银行存款41207.5元。��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树新审判员 邹公方审判员 宋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