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沈福生与乔德怀、江苏环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福生,乔德怀,江苏环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沈福生。委托代理人张波,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丹,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乔德怀。被告江苏环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1101室。法定代表人乔德怀。原告沈福生诉被告乔德怀、江苏环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仁刚与人民陪审员张红梅、王晓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德怀、环宇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福生诉称,2014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乔德怀向原告借款550万元,期限自2014年6月9日至同年9月9日,借款利率为月息2%,被告环宇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将5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了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故请求判令被告乔德怀立即归还借款55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6月10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0日为55万元),支付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万元;被告环宇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乔德怀、环宇公司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乔德怀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9日至同年9月9日,借款利率为月息2%,逾期加息40%,若借款人出现不能还款的违约情况时,则应当承担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因追讨该笔借款而支出的各项费用。该协议中还约定被告环宇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金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保证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该份协议的出借人、借款人处分别有原告和被告乔德怀签名,担保人处有被告环宇公司等盖章。协议下部为收据,载明被告乔德怀已收到沈福生人民币550万元。当天,原告向被告乔德怀账户分别汇款300万、250万元。审理中,原告主张俩被告未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发票载明代理费20000元,对此,原告代理人称,其是根据江苏省律师费收取办法折中计算,原告目前只支出了20000元,但律师费是必然支出事项,故其主张律师费金额为2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担保协议、银行汇款凭证2份、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本院认定原告已向被告乔德怀交付借款本金550万元。合同约定借期为2014年6月9日至同年9月9日,借款利率为月息2%,现借期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本金、利息,因被告既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故本院采信原告上述意见,认定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550万元和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乔德怀归还借款本金55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截至2015年8月10日的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数额合计154万元。关于律师费,因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故应由借款人承担,但因原告现仅支付20000元,其余律师费用尚未发生,故本院仅支持已发生的律师费20000元。被告环宇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原告在保证期限内向被告环宇公司主张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环宇公司应对被告乔德怀结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德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福生借款本金5500000元,支付利息154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人民币706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江苏环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69580元,由被告乔德怀、江苏环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审 判 长  肖仁刚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