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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耀金与谭挺婷、陈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40号申请人苏耀金。电话:。被申请人谭挺婷,电话:。被申请人陈德,电话:。申请人苏耀金因与被申请人谭挺婷、陈德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挺婷、陈德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并提供黄凤敏位于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八一铁合金总厂新市场开发区X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苏耀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申请人用于担保的位于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八一铁合金总厂新市场开发区X号房产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谭挺婷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62×××28账号上的存款X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陈德在合山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里兰营业所6229920500004589284账号上的存款X元。三、冻结被申请人陈德在合山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岭南营业所6231330500008601952账号上的存款X元。四、查封黄凤敏位于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八一铁合金总厂新市场开发区X号房产一套。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韦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