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林正贤,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