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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覃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90号罪犯覃诚。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0)深宝法少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审被告人覃诚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以(2011)深中法刑二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覃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覃诚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0.45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诚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