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商终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施雪辉与秦振鑫、定陶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雪辉,秦振鑫,定陶安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商终字第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雪辉。委托代理人:顾卫东,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振鑫,又名秦振新。委托代理人:侯正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陶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定陶县冉堌镇冉中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秦振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令浩,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施雪辉因与被上诉人秦振鑫、定陶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施雪辉于2015年9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雪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雪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上诉人施雪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庆生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代理审判员 刘 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