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顾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509号原告顾某,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807285428,汉族,市民,住阜宁县益林镇管计街106号。被告余某,男,1986年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601045517,汉族,市民,住阜宁县益林镇管计街1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