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武占杨与王保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占杨,王保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53-1号申请人:武占杨,住吉林省梨树县。被申请人:王保和,住四平市。申请人武占杨与被申请人王保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武占杨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王保和实际所有的吉林C368**号拖拉机的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占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保和吉林C368**号拖拉机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谷洪亮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53-1号四平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人武占杨与被申请人王保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5)东民一保字第5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保和吉林C368**号拖拉机的扣押。附(2015)东民一保字第53-1号民事裁定书1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